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194号 申请人:青岛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信华街76号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DUG6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海西路5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6510T。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