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4964号
原告:*爱国,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轩,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号。
第三人:青岛红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海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薛爱国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红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市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为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爱国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503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守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