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4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村北宾乐植物油有限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96105865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上诉人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