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2895号
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村北宾乐植物油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告:**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7元,由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