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7123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961058650,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村北宾乐植物油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方弘叶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用代码91321322MA1X70090B,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方弘叶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方弘叶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6元,减半收取计2643元,保全费1849元,合计4492元,由原告天津天迈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