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初字第5954号
原告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铁九局天津蓟县新城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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