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鸿宇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二初字第0106号
原告天津鸿宇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溵溜镇马圈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通,经理。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鸿宇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鸿宇建筑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