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执复7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伟,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
法定代表人:徐尊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1974年2月9日,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一新,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盘锦市公园管理处,住所在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吴云斗,该管理处处长。
复议申请人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盘锦城乡建设中心”)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台子法院”)作出的(2022)辽1102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执行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盘锦市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政府机构改革,依城建公司申请,双台子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辽1102执异5号执行裁定,变更盘锦城乡建设中心为(2020)辽1102执3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盘锦城乡建设中心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双台子法院查明,城建公司与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9年4月12日作出(2009)双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盘锦市公园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1940497.94元,其中自2003年2月4日起至2006年10月25日止,按照本金3978000.00元计算;自2003年2月4日起至2007年9月23日止,按照本金3786680.24元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公园管理处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城建公司向双台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7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辽1102执360号。在执行过程中,因城建公司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院于2020年12月4日裁定终结(2009)双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1.盘编发[2010]77号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组建市园林管理处的批复》第二条内容: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将原城建局所属的市公园管理处编制353名,市绿化管理处编制386名整合划入市园林管理处(人随编走),共计编制739名……。2.盘编发[2016]35号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组建盘锦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内容:职责调整,将原市园林管理处承担的职责及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的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划入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第四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内容:核定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机关人员编制30名,基层单位和队所人员编制611名。编制来源:原市林业局划入11名,原市园林管理处划入630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整体划转。3.盘委办发[2018]98号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印发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文件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与党政群机构改革统筹推进的市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九项内容:撤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承担林业和湿地管理职责涉及的人员编制,划入市林业和湿地保护服务中心;将承担园林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涉及的人员编制,划入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4.盘编发[2019]6号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划转原市林园局所属基层单位和队所人员编制》的通知第一条内容:撤销已划入市政集团公司的原市林园局所属基层单位和队所事业单位机构,将现有504名在编人员的编制,全部划转到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并按照“减一收一”原则,对编制实行封闭管理。5.盘编办发[2019]52号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分劈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人员编制》的通知第一条内容:将518名编制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人随编走,并按照“减一收一”原则,对编制实行封闭管理。
上述事实,1.有盘编发[2010]77号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组建市园林管理处的批复》;2.盘编发[2016]35号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组建盘锦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的通知》;3.盘委办发[2018]98号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文件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与党政群机构改革统筹推进的市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4.盘编发[20019]6号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划转原市林园局所属基层单位和队所人员编制》的通知;5.盘编办发[2019]52号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分劈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人员编制》的通知,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双台子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园管理处根据1.盘编发[2010]77号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组建市园林管理处的批复》;2.盘编发[2016]35号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组建盘锦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的通知》;3.盘委办发[2018]98号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文件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与党政群机构改革统筹推进的市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4.盘编发[2019]6号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划转原市林园局所属基层单位和队所人员编制》的通知;5.盘编办发[2019]52号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分劈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人员编制》的通知,公园管理处职责及人员编制划入盘锦城乡建设中心。因此城建公司主张追加盘锦城乡建设中心作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一、变更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为(2020)辽1102执360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二、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向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09)双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尚未履行范围的义务。
盘锦城乡建设中心向本院复议称,请求撤销双台子法院(2022)辽1102执异5号执行裁定,驳回城建公司变更盘锦城乡建设中心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一、公园管理处资产和债权债务没有移交给申请人。根据执行依据(2009)双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02年6月5号,城建公司与公园管理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园管理处将其园内的“狮虎山”全部工程承包给城建公司施工。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于判决生效10日内,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城建公司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1940497.94元及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城建公司承建的是公园管理处管理的湖滨公园“狮虎山”工程。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文件规定,原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双台子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下放交接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市级管理的包括湖滨公园、南岸湿地公园在内的37项道路及防护林绿地、公共绿地等资产、园林绿化建设及维护管理权限移交给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城建公司承建的“狮虎山”景点工程,随湖滨公园形成的固定资产一并移交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有交接书和盘锦市审计局2019年3月5日《关于市直第二批公益性实业单位清产核资情况的函》为证;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城建公司应当向接收湖滨公园资产的双台子区人民政府主张权利。盘锦城乡建设中心既没有接收公园管理处的资产,也没有接收公园管理处的债权债务,因此,盘锦城乡建设中心不应当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盘锦城乡建设中心不是原公园管理处的承继单位。根据2010年12月21日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组建市园林管理处的批复》(盘编发[2010]77号)文件,将公园管理处和盘锦市绿化处整合,组建市园林管理处,正县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至此,公园管理处已经不存在了。2016年5月4日盘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组廷盘锦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的通知》(盘编发[2016]35号)文件,市林业局并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市园林管处,组建盘锦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为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保留市林业局(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处。又根据《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双台子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盘编发[2010]77号、盘编发[2016]35号、盘委办发[2018]98号三份文件明确规定:将公园管理处和市绿化管理处整合,组建盘锦市园林管理处;将盘锦市园林管理处承担的职责及人员编制划入盘锦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撤销盘锦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将承担园林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涉及的人员编制划入盘锦城乡建设中心。综上,盘锦城乡建设中心享有盘锦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的管理职能职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享有公园管理处的管理职能职权。故,盘锦城乡建设中心应当承担公园管理处所负的债务,满足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双台子法院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锦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2执异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永会
审 判 员 石 光
审 判 员 刘 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大博
书 记 员 刘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