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02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7097400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30407321579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福建省宁德市德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