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民初790号
原告:章丘市万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赭山工业园王家寨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章丘市成顺铝塑门窗厂,住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旭升村工业园内。
经营者:***。
原告章丘市万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成顺铝塑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章丘市万友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章丘市成顺铝塑门窗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万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丘市成顺铝塑门窗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章丘市万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