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495号
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