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煦实业有限公司、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495号 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众城致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