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173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珍,女,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黑龙江锘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VW座1单元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992647780。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锘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子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伟
书 记 员 董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