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7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姜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宇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7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主张的执行数额超过判决表述的数额,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变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规定。
对申请人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