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第18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伊春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姜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南通大街***号**座*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伊春市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孔凡东,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江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伊春市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于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