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锘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伊春市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18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伊春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伊春市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伊春市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荫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伊春市北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于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