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82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VW座1单元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旭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155233.35元及逾期违约损失、案件受理费6486元、反诉费4635元、鉴定费5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2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