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陶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福鑫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7340号
原告:佛山市陶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78号佛山国际陶瓷卫浴城内A区2座306号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WTX7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福鑫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武汉南国雄楚广场A2单元18层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61609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陶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福鑫安泰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日缴纳案件受理费1024元,并特别强调逾期不交,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该笔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行为,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