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367号
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苏店村阜蒙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安德大厦A座10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慈
审判员 史 涛
审判员 丁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