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367号

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苏店村阜蒙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安德大厦A座10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慈

审判员 史 涛

审判员 丁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