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560692834K,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苏店村阜蒙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彪。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安德大厦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69970U。
法定代表人:詹应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2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2年5月11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罗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