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4395号
申请人: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闸北工业园擂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86141168W。
法定代表人:高超飞,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安德大厦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69970U。
法定代表人:詹应翠。
被申请人:安徽儒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中海国际花园8栋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TE7ND5C。
法定代表人:桑柱家。
申请人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儒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儒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