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安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69970U。
法定代表人:詹应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