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4执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席友胜,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席友胜与***、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96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