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津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静泓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初737号
原告:津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津围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水,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
被告: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科技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中。
原告津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原告津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津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文琦
审判员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苏彦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