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果里镇昊鑫物资站与***、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1民初1961号
原告:桓台县果里镇昊鑫物资站。住所地:桓台县。
负责人:姜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娜,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果里镇昊鑫物资站诉被告***、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果里镇昊鑫物资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果里镇昊鑫物资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台县果里镇昊鑫物资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9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桓台县果里镇昊鑫物资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