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92号之五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鹏,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银领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01654338。
法定代表人:王建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建功,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征远,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吴征远、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景禹
人民陪审员  李兆峰
人民陪审员  张伯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鞠龄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