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付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114号
申请人:付敏,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9号银领国际商务中心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016543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付湘光,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宋立军,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付敏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湘光、宋立军银行账户存款535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湘光、宋立军银行存款5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95元,由申请人付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天宇
书 记 员  巩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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