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财保358号
申请人:淄博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人民路6号大辛博文苑11号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FD7LF2Q。
法定代表人:刘占权。
被申请人: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9号银领国际商务中心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01654338。
法定代表人:王建功。
申请人淄博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40.00元,由申请人淄博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同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顾媛媛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