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财保32号
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905476046Y。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剑帮,该社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鑫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东段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3339780XN。
法定代表人:唐洪荣。
被申请人: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6209625505。
法定代表人:高建。
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关正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6975306P。
法定代表人:陈宏超。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高义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以1808万元为限被申请人以下财产予以保全: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1.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5号】;2.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3号】;3.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0号】;4.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1号】;5.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4号】;6.位于汉台区铺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2号】;7.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5号】;8.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2号】;9.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4号】;10.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1.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5号】;2.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3号】;3.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0号】;4.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1号】;5.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4号】;6.位于汉台区铺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2号】;7.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5号】;8.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2号】;9.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4号】;10.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3号】;以上查封的财产价值以1808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成 玉
书 记 员 周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