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4078号
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飘峰御峰国际1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194411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335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446元,由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