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溢绿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564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溢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道富湾新村第五幢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1TC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335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溢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溢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溢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溢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计1984元,财产保全费1437元,合计3421元,由原告中山市溢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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