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闽海石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09号
原告:重庆闽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B3-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8326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61026931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33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81004012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闽海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闽海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751元,由原告重庆闽海石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罗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