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574号
原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3358X。
法定代表人:陈树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计14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61元,合计2593元(原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