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财保277号
申请人: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树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贵、李甜甜,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江悦花园**首层自编**/div>
法定代表人:赵威。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60019.7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提供担保金额为560019.74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7月2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019.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20.10元,由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