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6015号
申请人: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335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和路与奇槎路交叉口北侧自编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MNYA2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
申请人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93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宝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93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94.67元,由申请人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