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2民初15952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8元,减半收取计3929元,诉讼保全费2706元,合计6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