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抗44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431–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27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祁军,董事长。
申诉人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74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3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倪代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