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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819号
原告: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431-1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54014316C。
法定代表人:朱松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聪聪,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846751297M。
负责人:陆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昱临、刘晓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建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朱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