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长水街道府南社区**中心会所**,组织机构代码:554014316。

法定代表人:朱松江。

被执行人: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楼**(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织机构代码:631227201。

法定代表人:祁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浙0402执2164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据以执行的(2016)浙0402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402执216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郜玉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