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吉祥路北洪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付兴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春春,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2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2387086.6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在本案执行中,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分期分批进行履行。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21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沈 健
审判员  李 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