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061029145,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吉祥路北洪山社区商业4号楼1单元1-109门市。
法定代表人:付灿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坤,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0326261T,住所地:曲阜市息诹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执行人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20)第2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起了线上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信息,本院依法通过线上方式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9370********内人民币5269.57元,已发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曲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对其住所地、注册地、登记地、实际营业地进行了调查,其余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对本院的调查措施给予认可,申请执行人暂时没有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轮候查封的财产采取处置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暂不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英
审判员 席建霞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