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执监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驻所地:**县金屯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所地:济宁市吉祥小区27号楼东5单元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钟兴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钟兴连,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县。
被执行人黄兆众,男,汉族,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黄广勇,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兴连、黄兆众、黄广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鲁089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利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兴连、黄兆众、黄广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县人民法院执行。
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玉杰
审判员  李兆军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