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13050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男,193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061029145,驻嘉祥县金屯镇驻地(镇政府南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付兴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