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兴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29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付兴法,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付兴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