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兴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巨野麟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9民初398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
被告: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金屯镇驻地(镇政府南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061029145。
法定代表人:付兴法,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巨野麟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金屯镇土山桥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50948289Q。
负责人:付兴法,系公司经理。
被告:巨野麟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前进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24286489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嘉祥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尹哲学,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巨野麟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巨野麟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嘉祥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