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长烽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5718号
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511460D,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董继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驾驶员。
被告:***,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江苏长烽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174015X4,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2176117U,住所地无锡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长烽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2017年12月4日,原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