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5738号
原告: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丽新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钱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中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中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1元减半收取4670.5元,由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