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业达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公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1026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福州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5418501P。
负责人:王志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灵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开发区公用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3730486。
法定代表人:顾佳太。
原告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公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瑞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