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4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MA6246W790。

负责人:田军,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

法定代表人:戎华明。

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

负责人:李剑生

被执行人:戎华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申请执行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戎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0.00元,已执行到位1612973.37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戎华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惩戒,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蓉

审判员  廖小东

审判员  梁清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蒋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