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80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5日,住四川省安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史有向,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3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彰明镇正街15号。
关于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实业公司)与***、**、史有向、***、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红不锈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川07民初178号判决确认,***在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向红不锈钢公司55%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在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向红不锈钢公司15%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史有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向红不锈钢公司10%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在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满足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向红不锈钢公司20%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由向红不锈钢公司协助***、**、史有向、***将向红不锈钢公司100%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史有向、***向华明实业公司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83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明实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史有向、***、向红不锈钢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史有向、***名下无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经冻结、扣划,对被执行人***、**、史有向、***名下存款、网络资金共14434.59元强制执行到位,并将案款14318.07元转付至华明实业公司,执行费116.52元上缴财政。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BD5129、川BDF028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5月21日-2022年5月20日),涉案车辆已抵押且未实际扣押。通过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史有向、***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查询和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史有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史有向持有的向红不锈钢公司10%的股份强制变更登记至华明实业公司名下。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向红不锈钢公司股权暂不具备变更登记条件。
另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益丰杰座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300661)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5月19日-2023年5月18日),本院无处置权,故该涉案房产不能处置变现;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昌镇竹林寺下街54号2栋2单元6楼1号房产(房屋唯一号:13212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2023年5月19日),该涉案房产抵押给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故该涉案房产不宜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史有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华明实业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史有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股份具备变更登记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汤 显
审判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