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4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MA6246W790。

负责人:田军,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戎华明。

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80号。

负责人:李剑生

被执行人:戎华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申请执行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戎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抵押物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规划为绿地,目前正在协调之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规定如下:

中止(2016)川07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骆志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玉英